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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林业局内部管理办法

时间:2016-02-26         浏览量:1994

临 江 林 业 局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一、各核算单位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核算,结余成本费用必须反映在账上。

  二、调整计划需事前报告,生产管理部门牵头,计划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现场审核,报局长批准,事中、事后监督验收,事后补报无效。

  三、财务核销应该尽量使用电子银行转账,避免使用现金;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处核定的库存限额。

  四、各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现金收入超出库存限额的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单位没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及时交局财务处后存入银行。不准用白条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各单位发生的现金业务应在开户银行提取一定数额的备用金支付,不得从本单位的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

  五、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保证及时入账,一律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六、建立健全现金总账和明细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金额,每天结出明细账余额,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发现不符现象,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七、实行林地资源综合利用竞价承包的,要由经办部门及时将竞价承包合同交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对照合同统一收缴承包款项,由出纳人员将款项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将款项直接留存于所属单位或经办部门。

  八、对单笔现金收入额度较大的,应做到即收即存,必须公安人员随同保卫,出纳人员负责存款,确保存款途中的人身和资金安全。

  九、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具体实际操作应按集团内控《各类资金审批权限》办理。

  临 江 林 业 局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一、接待用餐管理

  1.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局对外进行业务招待,原则上在局宾馆,不得安排高档娱乐、休闲、保健场所活动。

  2.在局宾馆就餐时,负责接待单位和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要详细填写接待对象的单位、公务内容。宾馆在核销餐费时应附餐费发票、接待清单和消费清单。在外面就餐的,需经局长同意。核销时必须提供餐费发票、接待清单和消费清单。财务部门要将餐费发票、接待清单和消费清单全部作为核销凭证附件,以备检查。

  3.用餐实行分餐制,被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被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被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4.菜品以本地家常菜为主,就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20元,午、晚餐每人每餐60元,不得提供香烟,公务活动一律不饮酒。

  5.局机关、局直属机构到林场工作只能用工作餐或分餐制,不准饮酒,不得提供香烟。到临江城区内(包括:三公里、望江楼)单位工作,不准在工作单位就餐。

  6.局对内、对外接待客人一律不允许赠送礼品和土特产品。

  二、接待住宿管理

  局对外接待住宿应安排在局宾馆,如局宾馆客满可另行安排,房间均以普通标准间为主。

  三、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禁止公车私用,严禁向基层单位摊派车辆。

  2.机关车队要详细记录每一次车辆的使用情况,并填写车辆使用清单,写清谁用、去哪、事由,车辆使用清单要由使用人员月内签字确认,因私用车按标准交费。

  3.配备车辆的单位,用于单位公务,各单位要有行车记录,不许利用公务车辆进行通勤。对违反者,发现一次通报,两次给予纪律处分,第三次给予免职,并补缴车费。

  4.严禁领导干部公车私驾(去现场指挥生产除外),发现笫一次给予纪律处分,笫二次给予免职。导致交通事故和造成的损失由驾驶车者自负,再按相关规定查处。

  5.配备车辆的单位和车队车辆出局必须请示主管局领导批准,车辆出省需经局长批准。

  6.每季度将车辆行驶公里数上报纪委和计划处,调出、调入时要填报行驶里程。

  临 江 林 业 局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一、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白山市内,车票宿费实报实销,补助50.00元;本市以外、本省以内,车票宿费实报实销,补助100.00元,省外补助180元,补助费包括餐费和交通费。

  二、宿费标准:每人每宿本市不许超过100元,本市以外、省内不许超过150元,省外不超300元,单人出差可以按两人宿费标准结算。

  三、带车公出,用车部门可以核销司机宿费和补助费(补助费作为司机餐费,报销费用由部门承担),核销单必须由司机签字确认,车辆的燃油费和过道费由车队承担。

  四、核销票据时,由核销人填写核销申请单,签字顺序为处室负责人、主管局领导、总会计师、局长。

  五、旅差费随时发生随时核销,年内不超一个月,年末费用必须在决算前核销完。

  六、核销票据必须合法有效取得,与行程对应,特殊情况需另行说明。

  临 江 林 业 局

  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一、机关管理人员包括局机关、直属机构和各基层单位所有管理人员。

  二、禁止在办公室进行娱乐活动;禁止一切赌博活动。

  三、办公电脑只能用于办公、发邮件、看新闻、查资料。禁止看电影、购物、玩游戏、看小说、炒股、聊天等非工作行为。

  四、工作时间中午不许饮酒。

  五、严禁迟到、早退、脱岗、外出不请假,有事请假并做好登记。

  六、提高工作效率,保持服务意识,对分管工作负责,临时工作及时处理。

  七、每月填写完成工作量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违反上述规定,两次以内警告,机关通报;两次以上,每次施情节罚款50-500元,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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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一、固定资产采购由计划处牵头,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共同参与定价验收。森林防火所需物资,固定资产采购由局计划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防火办共同负责验收,其他物资由物资公司负责采购,未按规定程序采购的物资,财务处不予核销。

  二、所属单位采购必须报物资公司采购,机关部门需经局长批准后交计划处或物资公司采购。

  三、物资公司或计划处会同纪委监察处和使用单位负责询价,共同确定高质、低价、服务优的供应商。

  四、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需经企管处征求林区法院意见后签订。

  五、物资公司或计划处主管人员将付款申请报局长签批,总会计师审核后,财务处审核付款。

  六、财务处负责对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凭据的审核确认,审核无误后,办理预付款结算业务。采购物资时需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由采购人员填写借款单报局长签字后,连同采购合同交给财务处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一般不支付现金。

  七、采购人员必须按“货比三家”原则采购,采购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需由计划处牵头,申请单位、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共同采购。

  八、严格执行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转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临 江 林 业 局

  木 材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一、木材经营公司销售要认真按价格表销售,对小幅调价报局长批准,大幅调整报局木材价格调整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填写相关记录备案。

  二、木材销售遵循竞价原则,有两个以上客户都要的木材,一律实行竞价。

  三、销售木材时必须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按合同预交木材款,严格先交款再发车的工作流程,一般不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四、根据客户申请单开具木材调令,并送达局财务处驻在人员,财务驻在人员在调令上注明客户预交款数额,加盖公章后送达联合办公室作为拨付依据。检验队要严格按调令要求指定楞口付货。

  五、木材销售付货后,由检验队主管人员将检尺野帐于次日10时30分前送达木材经营公司,经木材经营公司主管人员审核、划价、登记后传递给划拨员,经划拨员计算、汇总将有关票据于16:00时前交财务处销售会计复核后入帐核算。

  六、贮木场装归段、检验队在付货过程中,严禁甩材。特殊情况须经销售部、贮木场有关领导现场鉴定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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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一、计划处、基建处根据生态城镇化建设规划、各单位申请,基建处进行初步预算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

  二、基建处负责委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初设、可研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定,施工合同签订,工程全过程管理及相关会议记录。

  三、工程开工前,需将工程量、实际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工期进行公示,并报审计处、纪委监察处。

  四、财务处负责会计核算、价款支付、出具决算报告;审计处负责对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适时进行审计监督,掌握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效能监察。

  五、局内新建、改扩建项目由基建处、计划处委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预算编制,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测量、确认,以此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

  六、主管副局长负责组织基建处、计划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相关人员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参与审核的所有人员必须在工程项目预算书上签字,审核后的预算额度即视为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七、工程项目的决算投资额要控制在招标价格之内,原则上不得超支;超预算施工单位需即时书面上报,经局长办公会确认,否则无效。

  八、工程项目应按进度拨款,财务处按基建处、审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共同验收确定的工作量进度,对进度拨款进行控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拨款额度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0%。注:应设计验收联签记录,作为拨款的附件。

  九、基建处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取得进度工程相关质检验收。会同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在施工前必须通知局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人员确认。

  十、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由主管副局长主持预验收,并组成验收委员会,成员由局内计划处、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地方设计、施工、建设局、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组成。

  十一、竣工结算工作由主管副局长组织计划处、基建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相关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必须在审核确认后在结算书中签字,经报局长签批后送交财务进行决算。

  十二、基建项目质量验收依据: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吉林省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十三、基建项目质量保修依据: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与施工单位另行协商约定;

  7.如工程出现事故根据《建筑法》一并追究施工和监理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保修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支付保修费;发生质量问题,需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由施工方维修改造达到质量标准,并适当延长保修期。

  临 江 林 业 局

  车 队 管 理 办 法

  一、工作职责

  保证局领导、各部室、直属机构的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车辆,做好日常维修保养、监督检查、安全防火工作,确保年度预算的各项费用不超支,力争有结余。

  二、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车队全面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监督制度执行,完成各项考核指标。

  2.关爱员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驾驶员良好的精神状态。

  3.厉行节约,严控制费用支出。

  4.抓好安全检查和员工安全培训,确保无安全防火无事故。

  三、调度员岗位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度车辆,保证用车及时到位,做好行车记录及考核工作;负责落实车队考勤和请消假制度。

  2.协助队长了解司机的思想波动原因及身体状况,保证安全驾驶。

  3.对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提出批评,对拒绝整改的向队长提出撤换或停职的意见。

  四、安全员岗位职责

  1.对车队的安全、卫生管理负直接责任。

  2.负责督促驾驶员执行每日“三检”、月检,随时对车辆和车库进行抽检,保证车况良好,并做好记录。

  3.发现带病车辆立即停止其运行,并对其进行检查,提出维修意见。

  4.负责车辆的保险、年检工作,抓好安全培训、开好安全会议、做好安全检查的记录。

  五、材料员岗位职责

  1.负责车队所有车辆的配件及其他材料的采购工作,监督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的支出情况,对采购和车辆维护按“货比三家”的原则确定进货渠道和维修厂家。

  2.熟悉所有车辆的性能、型号和养护的项目及时限,及时提出维修养护建议。

  3.严格材料的进出库、领用登记,掌握合理使用周期,严格控制非必要支出。

  六、核算员岗位职责

  1.负责车队全部费用填报核销工作。

  2.掌握工资、奖金、补助等各项制度规定,做好工资核算和车队各项费用的上报、核发工作。

  3.负责驾驶员备用金管理工作,做到账目清晰,收发及时。

  4.负责文件收发、签批、保管等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等工作。

  七、驾驶员岗位职责

  1.爱护车辆,做好车辆一日三检制度,做好保洁和日常养护工作。

  2.遵守局劳动纪律和车队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车辆、车库、停车位的安全防火工作。

  3.按调度安排路线行驶,认真完成安全培训及车队安排的其它各项工作。

  4.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禁止私自交换驾驶车辆和更改行车路线。

  八、请假制度

  1.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临时有事外出的向调度员情假,超出半日以上时,首先报告调度员,再向队长请假。请假完毕后仍向调度员销假。

  2.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员工,按照旷工处理,旷工半日的予以十元罚款,旷工一日的罚款五十元,超过一日的先予以停职教育并罚款200元,情节异常严重的,交由局劳资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九、其它规定

  1.驾驶员工作期间严禁饮酒,对工作时间尚未完全醒酒的驾驶员按工作期间饮酒处理。

  2.发现驾驶员工作期间饮酒,一律由安全员进行为期半日的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上岗,同时予以罚款200元处理。再次发现,交由队长进行停职处理。

  3.车队车辆不允许交由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转借车辆或私自出车办私事的,一经发现立即停职并由其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4.驾驶员出现行车事故时,严格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及时向交警大队和保险公司报案处理,驾驶员承担本车责任部分的20-50%。请示队长同意可与调解赔付,

  5.驾驶员由于违章行驶产生的罚款和扣分,均有驾驶员本人负责。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本人应视情况承担50%至100%的责任。

  6.由于自身疏忽照成车辆带病运行或在禁烟区吸烟等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员进行为期半天的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考核后重新上岗。对于教育后仍不悔改的予以五十元罚款,出现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负担50%及以上的责任。

  7.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必须首先向安全员报告,由安全员对故障进行鉴定,并负责向队长汇报,同时提出维修意见,除队长和安全员安排外,驾驶员不得私自向材料员申请购买配件。

  8.严格执行大车库的卫生清洁安排,两组组长必须保证半个月轮班清扫一次。每日值班的夜班人员负责卫生间的当日清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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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养护验收管理办法

  一、技术标准

  1.刮雪必须到路肩,危险路段防滑措施及时到位。

  2.路肩必须除草,宽度达水沟外侧1米,保持会车视距。

  3.边沟深度不低于40厘米,排水通畅,无积水,桥、涵通畅 。

  4.沙石干线铺设砂石每年不低于50立方米/公里 ,一类支线不低于35立方米/公里,二类支线不低于15立方米/公里,达到无坑辙、露骨。

  5.公路要常态化管理养护,及时刮道,行车平均时速不低于30公里/小时。

  二、检查验收

  1.由生产处负责日常管理,合格部分提报验收;由质量督查处牵头,生产处、计划处、基建处、审计处联合验收,合格部分签字通过,交计划财务部门支付成本。

  2.每年分两次验收,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不合格公路扣除相应作业项目成本,上半年扣除未作业项目30%,下半年仍未作业的扣除相应作业项目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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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 材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一、局生产处负责全局木材生产到材验收,验收数做为我局到材产量。生产处木材产品检验站,负责各林场运至贮木场的原木、剩余物数量、质量的到材验收工作和人透杆、直拨材抽查工作;贮木场负责人透杆和直拨材数量、质量的到材验收工作(桦树筷子料直拨材委任桦树林场检验员参加,三公里地区直拨材生产处指定人参加);生产处内业负责收取随车小票、检查发车质量,确定实检车辆和内业管理工作。

  二、验收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面查看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逐车填写到材验收检查登记表(质量问题包括超长、短尺、包节、后楂未处理、号锤、号印等),原木到材验收实检抽查野账;产品站副站长、生产处内业每日要向生产处主管副处长汇报验收情况,生产处主管人员要及时向各单位下达整改指令。

  三、为方便实检验收,上段林场在装车时要将原木小头断面一律朝外,标明材长、径级、单位标识号印。

  四、运材车辆抵达贮木场后,局生产处内业第一时间收取随车小票。内业和验收人员共同查看发车质量和单位标识号印,确定实检车辆,逐车填写到材验收检查登记表(标注实检车辆)。内业只告知验收人员件数,验收员外业结束后在验收野账上签字,将验收野账交给内业,内业人员统一计算。

  五、产品检验站对原木、剩余物数量、质量到材验收实检比重不小于30%,抽检实行林场、车号平均抽到,重点车辆(指有问题的车辆)重点抽的方法。产品站副站长、内业、调度要相互通告情况。内业人员早8:00点左右向生产处调度上报昨日到材的车数、米数,生产处调度向木材产品检验站通报当日各林场的配车情况。内业人员下午3:30分前向局生产处调度报告即时到材情况,晚7:30左右,生产处调度及木材产品站互通当日及次日到材和配车情况。

  六、产品检验站对小杆、直拨材抽检。贮木场、直拨材到材验收误差一车超过半米的要向生产处提出,生产处产品站对其复检;生产处内业定期统计出小杆、直拨材误差,将对误差大的运材车(或发车员)进行重点抽检;对贮木场验收员在验收过程中敷衍了事、不认真负责给局造成损失等情况交给贮木场处理。

  七、地衡站人员对枝桠材质量和重量逐车验收登记,每日向调度室报告刨花板原料验收情况。晚7:30分,生产处调度及地衡站互通当日车辆及次日配车情况。

  八、贮木场对直拨材到材验收(缴库验收)每车实检,验收野账做为贮木场缴库和到材验收的依据,由贮木场备存。贮木场内业要在人透杆、直拨材运材小票上标注验收结果,标注内容包括:验收实检根数、米数、误差率;不合格根数、米数;质量问题(包括产品质量问题和发车质量);验收人签字。并于次日前送生产处内业(20日的运材小票于21日8:30分前送生产处内业),生产处内业及时填写台账,分析误差和质量问题,并及时向主管副处长汇报,生产处及时下达整改意见。

  九、生产处内业人员要及时对验收野账进行计算,认真填写到材验收台账。每月按车号、林场计算统计误差率,计算没有抽查的车辆到材验收数,没有抽查的车辆到材验收数=林场发车数*车号平均到材误差率,计算每车到材验收数,按原木、剩余物统计林场实际到材数。

  十、生产处内业负责全局原木、人透小杆、剩余物、枝桠材到材对帐工作。地衡站人员将枝桠材对帐结果于每月21日8:30分前交到生产处内业主管;每月16日将称重原料到材验收登记表交到生产处内业。生产处内业真实、准确提供误差率和对账数字,认真核对对账结果,有效传递相关数字。各林场当月实际生产数量以生产处到材验收数量为准。

  十一、产品站、地衡站副站长主持本站日常工作。生产处内业负责到材验收质量的督查工作。原木一车误差超过半米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车辆,验收人员要及时向副站长汇报,副站长和督查员进行进一步复查。对在验收过程中敷衍了事、不认真负责给局造成损失等情况依据《临江林业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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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特产开发公司管理办法

  一、人参、中草药种植、绿化苗木培育等林地发包程序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一)发包程序

  1.员工对预开发林地向所在林场提出承包申请;

  2.林场自营经济开发员会同资源管理员、林政员、监督站共同对员工提出申请开发的林地进行踏查,如果符合开发条件,对该林地要砍出开发边界线,用GPS测定面积并绘成开发林地位置图(此图要套在林相图上);

  3.自营经济开发员要填写《临江林业局林地发包核查确认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开发的员工、自营经济开发员、林场场长、监督站站长同意并签字;

  4.自营经济开发员向管护中心资源处提报《审批表》和开发林地位置图,由管护中心资源处牵头,联系培育中心营林处、森林特产开发公司、林场及监督站共同对预开发林地进行复查;

  5.经共同复查符合林地开发条件,由林场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资源处、营林处及开发公司在《审批表》上共同签字后,由开发公司负责履行发包合同;

  6.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林场负责解决后,资源处、营林处及开发公司在《审批表》上共同签字后,由开发公司负责履行发包合同。

  (二)收费标准

  1.承包费:第一部分林冠下占用林地资源开发项目按150元/年.公顷收取承包费;第二部分开发项目占用林参间作地,适宜人参连作的地块按30000元/年.公顷收取承包费;适宜种植中草药的地块按1000元/年.公顷收取承包费;适宜培育绿化苗木的地块按300元/年.公顷收取承包费;承包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

  2.抵押金:为保证承包人严格执行本方案,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发包方设定了抵押金制度,林冠下开发抵押金为1000元/公顷,林参间作地开发抵押金3000元/公顷,由开发地块所在林场收取。

  二、林产品采集(红松籽销售)林地采取竞价发包程序

  (一)科学区划竞价区域

  一是拆大变小,将上一轮面积较大的区域进行合理折分,区划成小面积竞价区域,便于职工参与竞价;二是划散为整,将上一轮面积较小,职工竞得后不便于管护的区域,就近进行整合,调动职工参与竞价。

  (二)竞价区域信息公开透明

  一是公开竞价信息,将全局所有竞价区域信息(包括林班、小班号,面积、起源、位置图等资料),全部在每个林场、开发公司、局机关局务(场务)公开公告栏内进行公示。同时,在竞价人员报名时,将其所要参与竞价林场的竞价区域信息和《竞价规则》每人发放一份,并签字。

  二是告知竞价人现地踏查,明确告知竞价人员到准备参与竞价的地块进行现地踏查,对林情做到完全知情,如有异议及时向开发公司反映,对反映的问题公司与所在林场及时沟通确认,修正后再发布补充公示;在《竞价规则》和合同中注明,竞价人员一经参与竞价,则视本人对该竞价区域面积、边界、资源等情况完全知情并认可。

  通过以上公开措施,杜绝地块竞得后,竞价人员以各种理由找后帐。(三)合理布置竞价会场

  将会场设置成若干个相对封闭的竞价小房间,做到房间之间无法沟通。

  竞价中标后,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限定时间办理手续签订合同,保证能够准确地掌握中标后竞价人员反悔而导致流拍的情况。

  (四)竞价方法

  一是临场发放竞价号牌,每场开拍前,在竞价人员进入竞价小房间后,由工作人员随机发放竞价号牌,达到竞价人员之间互不知情,杜绝了相互窜通围标现象;二是报价人员报价。每个竞价小房间内安排一名报价员,由报价员报价,竞价人员不准发声,杜绝了竞价人员听声知人,防止窜通;三是增加违约金额。每个竞价号牌违约金由原来的1万元增加到2万元,同时规定一个竞价号牌只允许中标一个竞拍地块,增加竞价人员悔约成本。

  (五)安保措施

  一是安保人员为边防战士和林业公安年轻干警,避免了认识竞价人员而执法不严,增加执法密度,同时设置流动督察,提高执法力度;二是在每个竞价小房间内安排一名警力,维护本房间的竞价秩序,并负责将竞价人员的通讯工具关机后统一保管,杜绝竞价人员在竞价会场内电话交流;三是竞价人员不得擅自走动,如厕等特殊情况下由执勤警力陪同。整个竞价会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除工作人员外只出不进。

  三、沟系开发(林蛙养殖)林地发包程序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为了保持林区繁荣稳定,林蛙养殖采取继承式续包的发包程序。

  收费标准如下:

  (一)林地(沟系)承包面积

  林蛙养殖林地(沟系)承包区域划分:以承包河流(包括常年河流、季节性河流)的长度为长,以河流两侧各500米或山脊为界,划定承包区域并计算承包林地面积(不足500米的区域以山脊为界并按实地情况计算承包林地面积)。

  (二)林地(沟系)承包费和抵押金

  1.林蛙养殖 (沟系)承包费按照实际承包林地面积收费。执行下列底价收费标准:承包沟系中的常年河流所涵盖的林地,收费标准为25元/公顷/年;季节性河流、自然水泡等所涵盖的林地承包收费标准为15元/公顷/年。

  2.沟系林地承包费(林蛙养殖)采取一次性交款方式进行。

  3.沟系林地承包抵押金每公顷10元,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

  四、绿化苗木采挖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有效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进一步规范绿化苗木采挖销售全过程管理,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吉林省树木采挖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局施业区内从事苗木采挖、移植和运输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临江林区特产经销处(以下简称特产经销处)根据绿化苗木销售状况,提供市场需求信息,制定绿化苗木销售计划,森林调查设计处根据市场预测信息,对我局施业区内符合条件的绿化苗木进行调查设计,由资源处负责报批。

  (四)资源处按照省厅的批复,按规定进行拨交。特产经销处按设计资料及采挖的相关技术规程组织采挖。

  (五)以下范围内的树木禁止设计采挖: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天然起源的东北红豆杉、长白松、红松、水曲柳、紫椴、黄菠萝、钻天柳、朝鲜崖柏等树木禁止采挖。

  2.凡在我局森林公园范围内和楞场、集材道、冻板道上的树木禁止采挖。

  3.凡在我局交通干线两侧林地范围内护路林的树木禁止采挖。

  4.国家公益林范围内的树木和胸径12厘米以上(不含12厘米)的天然树木禁止采挖。

  5.坡度15度以上(不含15度)及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林地内的树木禁止采挖。

  6.疏林地、天然灌木林地郁闭度在0.2-0.6的天然林、及近成、过熟天然林内的树木禁止采挖。

  7.林缘200米范围内的树木及河流两岸500米范围内的树木和采伐间隔期内已经采挖的林地内的树木禁止采挖。

  (六)采挖队管理。队长由特产经销处直接管理,双方签订合同,队长须交纳5万元苗木采挖质量保证金,采挖队由特产经销处统一指挥调动,特产经销处根据客户订单,向采挖队下达《绿化苗木采挖通知单》,采挖队长接到通知单后,按通知单所指定的林场、林班、小班组织采挖作业。

  (七)采挖工时费管理。按市场时价,由特产经销处牵头,组织采挖队长与客户双方商定苗木采挖、打包、倒运、装车工时费单价,双方商定后,特产经销处与客户、采挖队长共同签订《工时费用价格单》,每个订单采挖结束后,客户与采挖队长共同携带《工时费用价格单》和实际发车小票到特产经销处财务进行核对,各项工序费用核准后,由客户支付给特产经销处财务,特产经销处财务收取后列支做表支付给采挖队。

  (八)采挖队安全管理。各采挖队在采挖作业前,队长负责统计本队采挖作业人员名单报特产经销处,特产经销处统一办理人身保险业务,费用由采挖队自理。在苗木采挖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由采挖队自行承担。

  (九)绿化苗木采挖期间各林场选定3名现场员,由特产经销处统一调度使用,共同参与苗木采挖现场管理和发车检验管理,工资补贴由特产经销处负责,通勤由林场负责。

  (十)树木采挖作业严格按照采挖作业及有关规定进行,不准在采挖作业区内进行采伐作业,也不得在采伐作业区进行采挖作业。

  (十一)特产经销处、林场共同负责采挖现场管理,特产经销处主要负责人、林场场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采挖现场日常管理,检查监督现场员对日常采挖质量的管理工作。

  (十二)现场员跟班生产检查监督。采挖小班确定后,特产经销处通知小班所在林场场长,特产经销处、林场各派一名现场员,跟班生产作业,不得脱岗。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规程进行采挖,确保不出天窗。采挖过程中,不准乱砍或毁损周围幼树。阔叶树断干的枝丫要及时清理归堆。在采挖、倒运、装车过程中出现的折损苗木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栽或回栽,现场员跟踪检查并保证栽植质量。

  (十三)苗木采挖结束后,对苗木采挖的树坑采取土壤回填。

  (十四)各采挖队在小班苗木采挖作业结束前两天,通知特产经销处,由特产经销处组织资源处、营林处、林场,会同驻局专员办,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小班生产。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罚款500—1000元:

  1.现场员脱岗;

  2.出现天窗,采挖队长、现场员同责;

  3.采挖队长在组织采挖、倒运、装车工序中,造成苗木折损,不及时栽植回小班的,采挖队长、现场员同责。

  (十六)禁止使用钩机等机械设备采挖苗木及在林中运输采挖的树木,在苗木倒运过程中不准乱砍幼树、乱开道。

  (十七)凡购买苗木的客户必须到特产经销处绿化苗木经营部商洽购销业务,未经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在我局辖区内私自采挖、运输、销售绿化苗木。违者依法处置。

  (十八)实行订单销售。凡购买绿化苗木的客户,须向特产经销处提供采挖苗木的种类、苗高、径级、分支点、冠幅、土坨规格及交货时间。特产经销处与客户双方签订《临江林业局绿化苗木购销合同》和《临江林业局绿化苗木销售订单》。签订后,由资源处、营林处、特产经销处、林场、客户、采挖队人员到现地确认采挖小班。小班确定后,特产经销处向采挖队下达书面采挖通知单,采挖队按通知单规定的采挖地点及苗木规格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

  (十九)实行购买苗木预付款制度。凡购买苗木的客户,须一次性向特产经销处财务注入不少于20万元购买苗木预付款,预付款不足5万元时,由特产经销处财务通知客户续交。否则,特产经销处有权单方终止苗木购销合同。客户每两天携带原始发车小票到特产经销处核对一次发车苗木规格、数量和苗木销售金额。

  (二十)苗木装车前,采挖队长通知特产经销处,特产经销处组织林场、客户、采挖队,共四方发车人员共同检验发车。特产经销处、林场发车检验员记录《临江林业局绿化苗木发车小票》。苗木装车后,四方发车检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临江林业局绿化苗木发车小票》(一式四份,特产经销处、采挖队长、客户、运输车辆各执一份,做为结算原始凭据)。同时,填写出具《临江林业局绿化苗木运输通知单》(一式两份,特产经销处、运输车辆各执一份)。

  (二十一)特产经销处内业管理员负责对发车小票进行核对,单车苗木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阔叶检尺按苗木根部1.30米起径,簇生阔叶苗木单株检尺、计价,单车阔叶苗木径级、针叶苗高误差不得超过±3%。超过允许误差,经查实:因采挖现场员或发车人员不认真原因造成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因弄虚作假原因造成苗木流失的,调离岗位,并建议局相关部门给予下岗,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二)在苗木装车结束后,采挖队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严禁将草绳子、剩余物及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品随处遗弃,违者给予罚款处理。

  (二十三)局内运输的,凭《临江林业局绿化苗木运输通知单》和《临江林业局绿化苗木发车小票》。局外运输的,客户凭《临江林业局绿化苗木发车小票》、《临江林业局绿化苗木运输通知单》分别到资源处和森林防疫站办理《运输证》和《苗木检疫合格证》后运输。

  (二十四)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按照《临江林业局绿化苗木发车小票》和《临江林业局绿化苗木运输通知单》上标明的苗木种类、规格、数量进行核对检查,对存在异议的车辆,采取卸车清点。

  (二十五)苗木采挖相关单位或部门必须接受驻局专员办全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制止、重大问题有权随时终止作业。

  (二十六)资源处、林政稽查处要加强对采挖苗木的检查和管理,对客户破坏林地、毁坏树木以及乱砍盗伐等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七)森林公安分局、纪委监察处、林政稽查处有权随时对运输绿化苗木的车辆进行检查,客户要给予积极配合。

  (二十八)森林资源管护中心、特产经销处、各林场要加强对苗木采挖、装车运输的管理,严禁收受贿赂和吃、拿、卡、要,如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纪委监察处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苗木,或者因采挖苗木造成林地、植被严重破坏的,要依照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苗木采挖作业过程中因监管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各林场绿化苗木采挖结束后补植面积和补植株数,按实际消耗的面积、株数进行统计核算,将补植苗木数量、面积由特产经销处和林场共同核准后报营林处,补植株数不能少于采挖株数的120%。

  临 江 林 业 局

  林场林政员岗位管理办法

  一、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护林防火工作,对上述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做好林地管理,定期巡护与地方交界、内部种参、中草药种植,及时处理侵占林地及破坏资源行为。

  三、与林场辖区内护林员签订分片负责责任状,定期联合检查,做好林政案件的查处,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护林防火日常工作,宣传教育、值班值宿、通讯联络、人员培训、火源管理、扑火物资准备工作。

  五、及时发现、报告火情,按扑火预案组织扑救,与防火指挥部保持联系;平日做好防火演练,保证有火迅速扑救。

  六、协调好辖区内林农、友邻关系,实现群防群治,互相支援。

  七、管理好参业用料、烧柴 、其它用材来源。禁止烧好柴,浪费资源。

  八、发现毁林等违法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九、负责监管参地苗木保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林政稽查处报告。

  临 江 林 业 局

  林场护林员岗位管理办法

  一、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对管片内森林资源破坏行为、防火工作、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定期对包片区域进行巡护检查,发现破坏林木、林地资源、违法捕猎行为立即制止,并向主管上报。

  三、做好火源管理、入山人员宣传教育,熟悉扑火常识,熟悉林内道路情况。

  四、防火期内必须严格控制携带火种入山人员,检查监督过往行人是否遵守防火法规。

  五、严格监督检查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对违反防火法令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六、做好常住户和临时入山人员的林政、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零散、偏远户的教育工作,并做好登记。

  七、认真签订防火公约、十户联防公约,做到不留死角。

  八、及时发现管护区内病虫害等异常情况,按要求报告主管领导。

  九、工作时间内对脱岗、漏岗人员、工作不负责,按照局内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严格管控滥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

  临 江 林 业 局

  瞭 望 员 管 理 办 法

  瞭望工作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环节,作为瞭望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肩上的重任,努力学习和掌握林火观察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林火,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足本职,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热爱森林防火瞭望工作。

  二、掌握和熟悉本瞭望区域的地形地物特征,发现火情,准确判断方位,提高报火准确率。

  三、负责维修保养瞭望设备,做到正确操作使用,确保瞭望工作正常进行。

  四、自觉遵守塔台工作纪律,统一使用规定频率及呼号进行工作,做好瞭望记录,严禁非规定频率内工作。

  五、在三级以上火险天气,上塔顶工作要连续观察,观察时要有重点,每个瞭望台都要根据自已掌握的情况昼夜观察,发现火情立即报告,不得贻误。

  六、发现林火要准确测出林火发生方向和位置,为寻找火场提供可靠依据。

  七、上塔顶观测时要先看大面,后看小面,由远而近,分片观察,看本观察区域内有无烟雾现象。

  八、在报告发生林火地点的方位和距离的同时,明确着火的具体位置。具体位置可有两种表达方法,一是报告着火位置的林班号,二是报告着火位置的明显地理标志和经纬度。

  九、发生森林火灾时,在扑救林火的行为过程中,火情是在不断变化着的,瞭望台应随时将变化的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局指挥中心报告。

  十、脱岗、有火情未及时发现、发现未及时上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临 江 林 业 局

  林 地 权 属 管 理 办 法

  一、凡与我局国有林毗邻、搭界的集体林,需确界、发证的,需本人到局森林资源管护中心资源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后,由局资源处会同林地确权小组成员到现地划界。

  二、凡与我局国有林毗邻、搭界的集体林,需采伐经营的,需到所在林场申请边界确认。林场向局森林资源管护中心报告后,林地确权小组成员到现地确认经营地点。

  三、林地权属确权小组成员由资源处、专员办、设计处、林场资源管理员、驻场监督站、纪委监察处组成,办公室设在资源管理处。

  四、划界结束后,局出具《临江林业局林地核查表》,并同时将确认资料、图纸、电子资料报纪委监察处、局档案室存档。

  五、林地确权由资源管理处牵头负责,参与部门负分管责任,该项目管理为终生负责。

  临 江 林 业 局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规范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的管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临江林业局森林防火物资由防火办按照上级防火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局提出申请,由局长签批。按照《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由林业物资公司或计划处牵头负责采购。

  三、物资库储备的物资设备是用于扑救森林火灾的专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改变其用途。

  四、物资出库由主管局长签批,局防火办指定专人负责物资库的日常管理、保养和维护,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五、物资库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范执行,如发现违规现象,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废旧物资回收后由局统一处理。

  临 江 林 业 局

  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为维护森林资源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办法,强化林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程序,做到公正、公开执法。根据《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制定以下规定。

  一、行政处罚管理

  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并认真履行。根据吉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执法授权,与执法部门共同管辖权的案件,按照谁先发现,谁主动处理的原则。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并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取证,要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

  二、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除接受局相关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外,实行案件由主管领导对下级部门人员的监督检查,上级监督部门每年对开展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是否亮证,是否在法定权限,是否秉公执法,是否依法受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

  三、执法证件管理

  执法证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者,坚决不予上报审验。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由林业局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持证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并在办案过程中持证办案,无证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行政案件。

  四、执法统计和案卷管理制度

  1.执法统计由林政稽查处负责收集整理,每月填报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在结案一周内上报主管领导、政法、纪检部门。

  2.案卷管理。林业行政案件由各执法部门确定专人管理,并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装订、封存。案卷由局法制、纪检部门定期审核。

  五、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责任追究

  1.禁止收受当事人贿赂,接受当事人吃请。

  2.禁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有案不办、逾期不结案。

  3.禁止有案不查、办理人情案、致使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违反上述规定按《临江林业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严重者依法查处。

  临 江 林 业 局

  森林管护站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责任,提升森林资源管护站及管护人员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管护质量和管护成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管护站的职责

  (一)宣传天保工程政策和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

  (二)制止滥砍盗伐、偷拉偷运、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等行为,并及时报告情况,对于已发生的林政案件瞒报、谎报造成一定后果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情况,对于火情未发现或发现不及时上报者,产生不良后果,造成财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阻止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情况。

  (六)阻止人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林木及林下植被等。

  (七)杜绝以罚代法,私自处理案件,要积极协助有

  关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二、森林管护站管理体制

  (一)管护站是由临江林业局统一规划建设,是实行区域性管护的森林管护机构。

  (二)管护站工作人员由实施单位按局规定择优选报,由局天然林保护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批准录用。

  (三)管护站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优聘劣汰。工资等费用从天保资金森林管护费中列支,管护站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管护站由局管护中心天保办直接管理,实行管护大队长负责制,对局和实施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追究体制

  森林管护是与各部门相辅相成,相互协作,密不可分的,无论是保护资源,预防犯罪还是调查处理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在履行职责中,各职能部门行使权力要相互监督,建立长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出现问题,站员、站长、主管领导都应负起相应的责任。局天保办与各林场签订了管护责任状,林场与全体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书,局天保办与各管护站长签订森林管护合同书,并颁发管护证,做到责任层层落实。有脱岗、漏岗现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 森林管护站环境建设

  (一)保护好室外周边环境,保持整洁美观,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做到冬季室外无积雪、夏季门前有花草。

  (二)确保宣传设施和通讯设施状态良好,所有设施要经常维护、检修、保持洁净。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和标语牌,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管护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管护站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尽职敬业、敢于坚持原则,能认真执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制度,积极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管护站人员必须具备一丝不苟,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主动宣传林业政策和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维护企业利益,为促进林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管护站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挂牌上岗、着装整洁;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等行为。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执纪。

  (四)管护站严禁留宿非工作人员,值班人员在岗期间,严禁饮酒、赌博等不文明现象发生。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和漏岗。

  (五)值班人员要按规定按时对管护的区域进行巡护,并实事求是填写各种记录,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临 江 林 业 局

  森林管护站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护站的管理职能和工作程序,增强管护人员的责任感,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森林管护站在森林管护工作中的职能,确保我局森林资源安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站容站貌

  1.站容站貌整洁,冬季门前无积雪,夏季有花草,周围环境美观,一项不合格扣3分。

  2.室内办公物品摆放整齐,一项不合格扣3分。

  3.各项规章制度齐全,缺一项扣3分。

  4.被褥叠放整齐,保持清洁,一项不合格扣5分。

  5.室内窗明几净、无灰尘,一处不合格扣3分。

  6.维护好站内设施设备,保证状态良好,保管不到位一处扣3分。

  7.各项记录齐全,记录工整、详细、准确,一处不合格扣5分。

  8.“一站一景”建设显著加5分。

  (二)管护员考核内容

  1.对站长工作责任心及站务整体工作管理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每次巡护人员人数(每次保证一人巡护,一人留守站内值班),每星期巡护次数(每周巡护不少于三次/每人,如遇特殊天气,可适当减少),每季度内业归档情况、本站站员团结情况、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积攒烧材情况等,不合格项扣5分。

  2.值班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戴林业局签发的工作胸章,一项不合格扣5分。

  3.不准在站内饮酒或酒后上岗,不准在站内进行赌博活动,发现一次通报批评并扣5分,第二次调离本岗位。

  4.外来闲散人员无事不准在室内长期滞留,发现一次扣值班员3分。

  5.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每发现一次扣10分,第二次调离本职岗位。

  6.按规定对管护的区域进行巡视,并按要求做好巡山记录,一处不合格扣5分。

  7.及时发现管护区域内的异常情况并随时上报相关部门,对于已发生的林政案件、火情未发现或发现未及时上报者,一次性扣5分。对产生不良后果和造成资源破坏的调离管护站岗位。

  8.执行好劳动纪律,因私情请假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一次扣10分。

  9.认真参加局组织的各种培训、会议,做好记录,并通过各种考核,一次不达标扣5分。

  10.因工作负责,业绩突出,可酌情加2-5分。

  二、考核办法

  考核由局森林资源管护中心天保办成立考核小组,采取日常考核、和季度考核相结合。具体考核办法:

  (一)针对管护站整体考核评分;管护站站长工作考核评分;管护员工作考核评分。

  (二)考核实行百分制:站长分数=个人考核得分x60%+站容站貌得分x40%;管护员分数=个人考核得分x80%+站容站貌得分x20%。

  (三)站长年末得分低于90分,免去站长职务;管护员当年考评总分超过80分,可以继续续聘下一年管护岗位;对于低于80分的,实行诫勉谈话,连续二年均低于80分的,调离管护员岗位。

  临 江 林 业 局

  森林培育考核验收办法

  一、为全面提升森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培育各项作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 检查验收依据

  (一)《森林抚育规程》

  (二)《吉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中幼龄林抚育质量检查验收办法》

  (三)《临江林业局森林经营各项作业效能管理办法》(四)《临江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补充规定》

  (五)《临江林业局森林培育相关要求》

  三、检查验收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四、作业要求:

  (一)森林抚育

  1.生长伐、生态疏伐、透光伐

  (1)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控制采伐强度,不得改变采伐方式。

  (2)采伐要以设计挂号为准,采伐均匀、到边到界,无片状采伐、半截号、伐大留小现象。

  (3)集材方式,禁止使用机械集材。

  (4)资源利用率:作业区域内不得丢弃原条、原木,对丢弃的原条原木进行实检;小班内不得丢弃枝桠材、剩余物(作业小班边界外围20米发现丢弃枝桠材视为小班内丢弃材),以标准地推算小班丢材量。

  (5)严禁私自开设冻板道、楞场,大面积扩展楞场、私自延长加宽冻板道等。

  (6)无雪作业的小班伐根不得超过10公分,冬季作业的小班伐根不得超过20公分。

  (7)修枝采用平切或留桩1-2厘米,不撕裂树皮,修去枯死枝和林木下部1-2轮活枝,幼龄林不超过树高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1/2。

  (8)小班内不得人为出现天窗。

  (9)按设计达到抚育目的,伐除被压木、病腐木、风倒木、枯立木、过密的非珍贵树种,提高场地卫生质量。

  (10)作业时要保护好天然幼苗、幼树。

  (11)树头和枝桠要堆状摆放、压实,不得散铺。

  2.冠下补植

  (1)林分须为中、幼龄林,郁闭度须在0.7以下。

  (2)带状割灌必须通直,割除带宽1.5米,保留带宽3.5米。

  (3)栽植苗木须保持一条直线,造林密度不低于设计密度。

  3.割灌除草

  (1)割灌除草标准为穴状除草(100厘米*100厘米)。

  (2)全光割灌除草须在幼龄林中作业,树高须在2米以下。

  (3)冠下割灌除草须在造林3年以上的小班,郁闭度较低、灌木杂草较多,对苗木生长造成影响的林分中作业。

  4.修枝

  (1)针阔叶树种达到修枝高度的必须全部修枝(可作为绿化树的除外)。

  (2)修枝采用平切或留桩1-2厘米,不撕裂树皮,修去枯死枝和林木下部1-2轮活枝,幼龄林不超过树高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1/2。

  (3)树干损伤率不超过全林株数5%。

  (4)枯立木、病腐木须全部伐除。

  (5)伐除木和枝桠要堆状摆放、压实,不得散铺。

  (6)冠下幼苗幼树(20厘米-80厘米)必须抚育(穴状除草)。

  (二)常规及天保更新造林

  1.严格执行造林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调整造林地块或树种。

  2.苗木合格率、整地合格率、栽植合格率都要达到规定标准。

  3.密度合理、分布均匀、不得低于设计密度。

  4.穴状整地要剥开穴面草皮,清除树根、杂草和石砾,穴面平整。

  5.栽植苗木要扶正、不窝根、穴面踩实踏平、深度适宜(即高于苗木原地径痕迹0.5厘米-1.0厘米)。林参兼作小班苗木要栽植在参床边坡1/2以上(即滴水檐以内位置)。

  6.苗木上山之前必须蘸吸水剂、植苗时必须用苗木桶或编织袋,保证苗木不失水。

  7.做好苗木贮存管理工作,暂时不能上山造林的,要及时假植。

  (三)幼林除草

  1.抚育必须到边到界,抚育不到位视为不合格小班。

  2.当年、隔年、三年冠下造林抚育全部为穴状除草;皆伐迹地更新、宜林地造林当年、隔年抚育采用穴状除草方式,三年抚育为全面割草灌。

  3.抚育穴面:割除高大的草本植物,藤蔓和影响目标树生长的萌芽条,穴面无杂草。

  4.禁止使用割灌机作业,使用割灌机作业的不予验收。

  5.抚育伤苗不得高于5%。

  6.漏穴率不得超过10%。

  五、主要检查因子标准

  (一)幼苗幼树指20厘米-80厘米高的苗木,杨树、臭松、枫桦、柳树除外。

  (二)可作为绿化树的指树高在5米以下冠形良好的树木。

  (三)森林抚育穴状除草标准为100厘米*100厘米。

  (四)常规造林和天保造林穴状除草标准为50厘米*50厘米。

  (五)枝桠材指材长100厘米、小头直径2厘米的木材。

  (六)天窗指50平方米及以上没有树木的面积。

  (七)生长伐、透光伐、修枝综合得分要达到85分以上。

  (八)各项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95%、三年保存率85%、幼抚合格率90%。

  六、作业时限

  (一)更新造林:闹枝、贾家营5月5日之前,桦树、金山、柳毛河5月8日之前,大西、芒河、柳树河、西小山5月12日之前,东小山、红土山5月18日之前(具体时限根据每年天气情况和造林工作量由森林培育中心确定提前或延后)。

  (二)幼林除草:各单位均在7月15日前结束。

  (三)幼林割灌:各单位均在8月10日前结束。

  (四)森林抚育:各单位均在局规定的时间前结束。

  七、检查验收方法:

  (一)每月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将所申请验收小班明细于每月15日之前上报至质量督查处邮箱,质量督查处根据各单位当月工作量安排验收日期。

  (二)实行“申请即结”制度,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即视为该小班已经场级验收合格,质量督查处可予以验收。

  (三)各项作业验收率均为100%,实行抽检实测制,其中:实测率30%、目测率70%。

  (四)质量督查处验收结束后,当场出具验收合格单据,并由质量督查处及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五)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小班,当场进行处罚,由质量督查处、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当月执行。

  (六)所有验收不合格小班,经处罚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返工整改,所发生费用由受检单位自负。

  八、处罚标准:

  (一)森林抚育

  1.生长抚育、生态疏伐、透光伐

  (1)未按设计采伐作业,半截号小班视为不合格小班全额扣除小班成本。

  (2)伐大留小、伐根连片,造成林相残破,无法恢复等现象的小班视为不合格小班,全额扣除小班成本,并处1倍罚款。

  (3)私自开设冻板道、楞场每发现一处每公顷罚款100元(按小班面积计算,下同);两处每公顷罚款300元;三处或以上每公顷罚款500元。超强度采伐面积小于30%每公顷罚款100元;30%-60%之间每公顷罚款300元;大于60%每公顷罚款500元。

  (4)小班内人为出现一个天窗每公顷罚款100元;两个天窗每公顷罚款300元;三个天窗或以上每公顷罚款500元。

  (5)必须按设计达到抚育目的,采伐均匀,伐除病腐木、风倒木、枯立木,提高场地卫生质量,若未达标面积小于30%每公顷罚款100元;30%-60%之间每公顷罚款300元;大于60%每公顷罚款500元。

  (6)被压木必须伐掉,弯曲木、无头木在周围没有目的树种的情况下可适当保留,如果周围有健康的目的树种必须伐掉。未按要求伐除的被压木、弯曲木、无头木每株罚款10元。

  (7)小班内禁止进入任何机械,否则视为不合格小班,扣除全部面积成本。

  (8)资源利用率

  ①小班内、冻板道上丢弃的原条、原木进行100%实检、每立方米罚款1000元,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木材运到贮木场。

  ②小班内丢弃的枝桠材,以标准地推算小班丢材量,每立方米罚款200元。

  ③人为长材短造、拖拉机辗压原木、用坑木以上标准木材取火、垫道等,对该部分木材进行实检,每立方米罚款 1000元。

  (9)针阔叶树必须全部修枝(可作为绿化树除外),不得伤及树干,修枝高度不得低于2米,未按规定完成的小班扣除计划成本的20% 。

  (10)采伐不合格面积(10cm以下小杆没出到位、应伐未伐等),若不合格面积小于30%每公顷罚款100元;30%-60%之间每公顷罚款300元;大于60%每公顷罚款500元。

  (11)公路边人为加大采伐强度,超采面积达到小班面积20%每公顷罚款100元;达到25%每公顷罚款300元;达到30%或以上每公顷罚款500元。

  (12)无雪作业的小班伐根不得超过10公分,冬季作业的小班伐根不得超过20公分,未达到标准的小班,主管部门督促后仍不改正的,扣除计划成本30%。

  (13)树头和枝桠要堆状摆放、压实,不得散铺,发现散铺的,扣除计划成本30%。

  (14)幼苗幼树未抚育的小班,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15)所有小班桩、界必须清晰,凡未复号,桩、界号不清晰的小班处以200元罚款。

  2.冠下补植

  (1)割带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带宽不合格的视为不合格小班,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2)林相不符合标准的小班,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3.割灌除草

  (1)林相不符合标准的小班,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2)穴面未达到100厘米*100厘米或除草后仍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不合格面积小于30%扣除小班面积成本30%;不合格面积30%-50%之间扣除小班面积成本50%;不合格面积达到50%以上的全额扣除小班面积成本。

  (3)其他执行幼林抚育标准。

  4.修枝

  (1)针阔叶树种必须全部修枝(可作为绿化树除外),只修针叶未修阔叶的小班,扣除该小班面积成本50%。

  (2)伤及树干率超过全林株数5%,扣除小班计划成本20%。

  (3)病腐木、枯立木未伐除,每株罚款20元。

  (4)伐除木和枝桠要堆状摆放、压实,不得散铺,否则扣除小班面积成本30%。

  (5)未作业面积达到0.5公顷的视为不合格小班,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6)幼苗幼树未抚育的,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二)常规及天保更新造林

  1.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调整造林地块或树种,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2.造林不到位小班,按未造实际面积扣除造林成本。

  3.苗木合格率、整地合格率、栽植合格率达不到标准的每降1%扣减10%成本,低于80%扣除全部成本。

  4.栽植密度低于设计密度为不合格小班,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5.苗木上山之前发现未蘸吸水剂的,由林场补蘸,若上山苗木不蘸吸水剂,每发现一次罚款400元(望江苗圃200元,林场200元);植苗时未用苗木桶或编织袋装苗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6.丢弃苗木按苗木价值处以5倍罚款。

  (三)幼林除草、割灌(割穴)

  1.未作业面积达到0.5公顷的视为不合格小班,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2.漏穴率不得超过10%,超过10%的小班扣除计划成本30%;超过20%的视为不合格小班,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3.禁止使用割灌机作业,使用割灌机作业的视为不合格小班,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4.压苗、毁苗、伤苗不得高于5%,每超过1%罚款50元/公顷;超过10%的视为不合格小班,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5.保留天然珍贵幼苗幼树,为了作业方便随意割除天然珍贵幼苗幼树的,以标准地推算每公顷达到10株的小班,每公顷罚款200元。

  6.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未达到标准的,每降低1%扣除面积成本3%;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未达到65%的,扣除小班全部面积成本。

  九、年末评比

  根据全年各项工作检查验收结果,年末对更新造林及森林抚育进行综合评比,综合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为优胜单位;综合分数达到85-89分的为优秀单位;综合分数达到80-84分的为合格单位;综合分数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取消全年评优资格(种子园和苗圃另行制定检查验收评比办法)。

  各项工作得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更新造林工作得分标准(满分70分)

  1.完成时限(满分10分)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得10分,每超出规定时间1天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2.整地合格率(满分10分)

  整地合格率达到95%得10分,每降低1%扣2分,达不到90%的不得分。

  3.栽植合格率(满分10分)

  栽植合格率达到95%得10分,每降低1%扣1分,达不到90%的不得分。

  4.当年成活率(满分20分)

  当年成活率达到95%得20分,每降低1%扣2分,达不到90%的不得分。

  5.三年保存率(满分20分)

  三年保存率达到90%得20分,每降低1%扣2分,达不到85%的不得分。

  (二)森林抚育工作得分标准(满分30分)

  1.完成时限(满分10分)

  规定时间内完成森林抚育面积的得10分,每延后2天扣1分,延后规定时间20天的不得分。

  2.面积合格率(满分20分)

  面积合格率达到100%的得满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三)接受上级部门检查验收情况

  接受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且全部合格的每次加2分;不合格的扣2分。

  临 江 林 业 局

  林木良种基地生产作业质量标准

  一、选优采条:利用优树对比选优法,优树、对比木现地标注明显,优树登记卡记录准确详实,采条标记时不得过

  分伤害优树,不得采用抹树头,去主枝采条法。

  二、嫁接:当年嫁接成活率水曲柳≥85%,黄菠萝≥80%,

  柞树≥60%,椴树≥50%。二年保存率:水曲柳≥80%,黄菠萝≥75%,柞树≥55%,椴树≥45%。

  三、优树培台:方形台面标准2米×2米,高0.25-0.3

  米。圆形台面标准直径2米,高0.25-0.3米。

  四、整地移植: 严禁串号定植,当年定植保存率≥95%。

  五、割草灌:割除、割净当年生杂草、灌木,草茬高度

  ≤5CM,散铺或带状堆放,作业范围内作业到边到界,不留死角。

  六、母树施肥:施有机发酵农机肥,每株施肥量不少于

  15公斤。

  七、优树描号:按优树登记卡逐株进行复号,优树如有

  变化应在优树登记卡上标明原因,3年内复查率要达到100%。

  八、生长量调查:优树停止生长后进行作业,要求记录

  详实准确,存档备查。

  九、修枝整形:清除掉母树树体上多余萌生枝条及全部死枝。粗枝用修枝锯、细枝用修枝剪作业,紧贴树干修理,不得留树茬,修枝后截口处涂抹红油漆。

  十、病防: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要求防治到位,不

  留死角,防治率达到100%。

  十一、采种看护:采收种子时严禁采用去树头,截枝等

  伤害母树的采种方法,采收下来的良种要及时晾晒,入库贮藏。

  十二、生产区补植:当年生产区损失补植率不得低于60%。

  十三、挖排水沟:作业标准要求沟深≥50CM,上口宽≥

  80CM,下口宽≥60CM。

  十四、母树选优:细致认真,记录详实准确,选优母树

  在树体1.3米胸径处用红铅油涂双环标记,并附优树号标志牌。

  十五、控制授粉:记录详实,时间准确,要有花期各

  时期详实照片记录。

  十六、种子园各时期生产作业要有详细文字及照片记录

  存档备用。

  临江林业局林木良种基地

  生产作业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局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步伐,规范林木良种基地生产作业标准,使每项生产作业都能按计划,按季节有序进行,培育出优质林木良种,制定本办法。

  一、种子园验收程序

  种子园的各项作业要按季节适时进行,根据作业项目作业结束后或作业中要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局森林资源管护中心质量督查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二、检查验收项目

  (一)内业管理、控制授粉,生长量调查,整地移植、割草灌、修枝整形、生产区补植,嫁接、挖排水沟,选优采条、优树描号、优树培台、病虫害防治、采种看护、母树选优、母树施肥等。

  (二)根据管理要求临时增加的作业项目。

  三、检查验收方法

  (一)选优采条:根据档案记录的优树信息,随机抽取3-5株优树现场查看优树编号与采条编号是否一至,按实际采条量支付计划作业成本如果不一至不支付作业成本。

  (二)嫁接:实测所有本年度嫁接苗株数,按株数支付计划作业成本。

  (三)优树培台:每个生产区随机抽取3-5行实测作业量,根据合格作业量支付计划作业成本,未作业或作业不合格不支付作业成本。

  (四)整地移植:根据生产记录,每个生产区随机抽取3-5行实测作业量,作业合格支付计划作业成本,未作业或作业不合格不支付作业成本。

  (五)割草灌:割除园内(小班内)所有草灌,作业到边到界,支付计划作业成本,未作业或作业不合格不支付成本。

  (六)母树施肥:每个生产区随机抽取3-5行实测作业量,按施肥株数比例支付作业成本,未作业不支付作业成本。

  (七)优树描号:根据优树记录信息抽取3-5株优树,现地查看是否描号,根据作业比例支付作业成本,未作业不支付作业成本。

  (八)生长量调查:根据内业资料现地核对调查精度,误差不超过±20%支付计划作业成本,无记录或超过误差不支付作业成本。

  (九)修枝整形:每个生产区随机抽取3-5行实测作业量,按作业比例推算全园作业量,按实际作业量支付计划作业成本,未作业不支付作业成本。

  (十).病虫害防治:作业当中申请验收,根据实际作业量支付计划成本,未作业不支付成本。

  (十一)采种看护:种子进入成熟期后要有专人看护,不丢失种子,采集后上交主管部门支付计划作业成本,未采集或丢失种子不支付计划成本。

  (十二)生产区补植:根据补植记录实测补植株数,按实际作业量支付计划作业成本,未作业不支付计划作业成本。

  (十三)挖排水沟:实测全园内排水沟长度,合格支付计划作业成本,未作业或作业不合格不支付作业成本。

  (十四)母树选优:按记录抽取3-5株优树,查看是否做明显标记,按有标记比例支付计划作业成本,无标记或未作业不支付作业成本。

  (十五)控制授粉:授粉期间要有照片记录(必须显示日期),根据照片结合实际作业量支付计划作业成本,无照片不支付作业成本。

  (十六)其它临时性作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办法验收。

  临江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

  防治作业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质量,提高防治成效,保证森林资源的安全,确保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真正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防治作业准备工作

  1.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实行防治作业申请制度,要求有《防治作业申请书》。

  2.各林场在防治前要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工作,调查数据要准确无误,依据调查准备好防治用的各种药品、器械和作业人员,配备防毒、防害的劳动保护,确保防治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防治作业技术要求

  各种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作业技术要严格按照《临江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方案》和《防治作业设计任务书》规定的防治措施和时间进行防治作业,提高防治成效,不可延误防治时机。

  三、防治作业质量要求

  1.防治作业地块与防治设计地块相符,不得擅自更改防治作业地块。

  2.人工、机械喷洒农药时,要准确配比用药的浓度。喷药时必须做到不漏地块、不漏株,整株树从树冠到树梢,上、下均匀喷洒。

  3.投放鼠药时,要根据防治地块的被害情况,按5X5米或10X10米均匀投放,每公顷用药4-5公斤左右。

  4.人工释放赤眼蜂卡每公顷25片,距离为20X20米,高度为1.5米以上,挂置于树干的背风处。

  5.各单位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的同时,自检防治作业质量是否合格,调查有无漏株或漏地块的现象,如发现防治作业质量不合格要及时补防,按照有效防治时间进行防治,直到合格为止。

  四、防治效果验收办法

  1.防治效果自检:防治作业后3—5日内要及时自检防治效果。自检时,必须设立临时标准地,面积不得少于防治面积的50%,准确填写标准地调查野帐及防治效果表,存档以备考核验收。

  2.防治效果验收:防治作业后7日内由局森防检疫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统一检查验收,抽查面积占防治面积的30%以上,食叶害虫防治效果达到85%以上为合格,其他种类视情况而定。

  3.防治经费支付:防治作业质量及防治效果达到要求,由局森防检疫站根据《防治作业质量验收野帐》填写《防治作业质量验收书》,并支付全额防治经费;防治作业质量、防治效果达不到要求,需要补防的不额外支付防治人工费,药费自理。

  五、责任追究

  由于防治时机不当或延误防治时机,致使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成灾面积达到100公顷以上的,不予支付防治人工费,并扣罚全年防治人工费10-20%,同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临 江 林 业 局

  森林培育中心种子园管理办法

  一、职能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加强我局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推动我局林木良种化进程。

  (二)种子园管理处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生产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和临江林业局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生产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各项工作及管理主要依据临江林业局的总体工作要求和指导思想。

  (四)林木良种基地专项补贴资金由局财务处专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五)种子园管理处对我局林木良种基地负指导、监督责任。

  二、组织管理

  (一)种子园管理处隶属森林培育中心管理,下设种子园管理处办公室。

  (二)种子园管理处岗位职责

  1.负责全局林木良种基地各项日常生产作业的技术指导工作。

  2.负责编制、审核林木良种基地年度生产计划,并报省厅批复,在实际生产作业过程中,负责按照作业设计安排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3.负责协同局其他部门做好林木良种基地各项生产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4.负责配合上级主管机关检查验收工作。

  5.组织每年不低于2次良种基地相关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及做好考核记录。

  6.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档案收集管理工作。

  7.负责良种基地技术革新及推广宣传工作。

  8.完成好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协调配合好中心其他部门工作。

  (三)种子园管理处负责建立维护林木种苗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省厅各类报表报送、信息沟通反馈等工作。

  (四)种子园管理处负责与上层主管部门对接及科研院校单位技术合作沟通工作。

  三、生产作业项目管理

  (一)种子园管理处负责基地年度生产计划编制、报批工作。年度生产计划根据省厅种苗站和局具体要求确定。

  (二)林木良种基地作业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及设计原则,建设内容、规模与布局,培育工程规划设计,基础设施与设备建设规划,投资概算及年度安排,项目的经营与管理,效益估算和位置图、园区布局图、各单项作业工程设计图等。

  (三)种子园管理处按国家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局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基地管理单位进行各项经营建设工作。

  (四)种子园管理处负责组织局相关部门对各项生产作业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拨付费用,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拨付费用,整改不合格的费用不予拨付。验收标准参照《临江林业局森林经营作业质量标准》。

  (五)合理制定作业单价,根据当地劳力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林场用工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作业单价,保证作业项目顺利实施、增加林区职工收入。

  四、计划与资金管理

  (一)种子园管理处根据生产作业进度安排和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下一年度作业投资建设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临江林业局。

  (二)未经省林业厅和临江林业局批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更改作业项目和投资计划 。

  (三)全国重点林木种苗建设项目以国家投入为主,我局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四)国家拔付林木良种基地专项补贴资金实行财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制度。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五)种子收获后归省种子储备调制中心,全省内统筹调配。

  五、组织纪律管理

  (一)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事必须请假。

  (二)对领导安排的重要、紧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尽职尽责,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不得相互推诿工作。

  (四)做好办公环境的卫生工作,确保办公环境整洁。

  (六)严格遵守临江林业局和森林培育中心的组织纪律、考勤制度等其他各项规定。

  临 江 林 业 局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为了强化对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提高各类资料归档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加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服务,为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管理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全局的档案工作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全局各方面工作、活动的利用。

  二、档案管理范围

  凡是反映全局各单位、各部门工作、活动的对国家、企业和社会有保存与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都属于档案管理的范围。具体如下: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本系统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声像材料)等材料。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5.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发)。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党委、行政领导会议文件材料,本机关召开的党代会、职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及各种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材料(包括声像材料)。

  2.本机关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3.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文件。

  4.本机关及其内部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5.反映本机关业务活动和科学技术管理的专业性文件材料。

  6.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7.本机关或本机关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8.本机关形成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审计等文件材料。

  9.本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内容重要的来信、来访材料,领导的指示和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摘要单、调查处理报告、统计分析材料等。

  11.本机关领导人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机关带回的与本机关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12.本机关及本机关批准的有关区域变化、解决山林、地界、水利纠纷、兑换、征用土地等文件材料,基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购置大中型设备的文件材料,本机关直接管理的科研、生产项目的文件材料。

  13.本机关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4.本机关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5.本机关(本行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本行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作用的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16.本机关(包括上报和下批)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纪律检查、治安保卫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评残、抚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奖励惩处等的文件材料。

  17.本机关及本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工会、团组织的介绍信及存根。

  18.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19.本机关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和样本。

  20.本机关与有关机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21.本机关与外国签订的条约、议定书、协定、合同、换文(正本、副本)和机关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记录、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22.各种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3.按有关规定应归档的死亡职工档案材料。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有关业务机关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协议或会议纪要。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等文件。

  2.直属单位报送的重要的文件材料。

  3.下级机关报送的法规性备案文件。

  (五)全局职工档案

  1.全局在职职工档案。

  2.全局离退体职工档案。

  3.全局死亡职工档案。

  4.其它与职工相关的材料。

  三、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50年(长期保管的会计账簿为25年),短期为15年。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一)凡是反映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本部门、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它主要包括:本单位、本部门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本部门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单位、本部门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中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各类档案的移交、保管、销毁清册。

  (二)凡是反映本单位、本部门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期内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单位、本部门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本部门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在较长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中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凡是在较短时期内对本单位、本部门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单位、本部门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单位、本部门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中除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外的账簿、会计凭证、固定资产卡片、月、季度会计报表。

  四、应归档材料的收集与移交

  各单位、各部门的应归档材料立卷工作可由档案室完成,也可由各业务处室自行完成后向档案室移交。不管如何完成,在立卷前,都必须将应归档材料收集齐全,移交完整。

  (一)文书人员管理的文件材料

  各单位、各部门的文书人员是收集应归档材料的直接责任者。在日常工作中,对本级制发的文件须在发送时预先留出一份以备存档;对上级、同级和下级制发、转递、呈送的文件须在履行完阅办程序后及时收回。各种文件须按年度和发文机构分类辑存,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的文件材料集中向档案室移交,同时将收、发文登记簿一并移交。不能移交收、发文登记簿的须写出移交文件清单。短缺文件由文书人员负责追寻查找。

  (二)专业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

  参加上级或同级召开的专业会议后,须将与本单位、本部门相关的和应该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送交文书人员以备存档;需要转交有关人员阅办的须履行传办或借用手续,以防散失。

  本级召开的专业会议,由会议的主要承办部门负责在会议结束后届时向档案室移交一套完整的会议材料,以防拖期遗忘。

  (三)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材料

  各单位、各部门在承办合资、合作、委托经营、产权转让、资产租赁、担保、委托技术服务、企业改制和承包经营等事项中形成的章程、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终结报告等,须由主管领导负责督促将材料正本向档案室移交,随时形成随时移交。

  (四)科技档案材料

  各单位、各部门在勘察设计、资源管理、生产组织、基本建设、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机械设备改造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须指定专人按项目集中收集,在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系统整理,经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五)会计档案材料

  各单位、各部门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由档案室统一保管的,可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由财务部门自行保管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撤销、关闭、合并、分立单位的原有会计档案,须在经营审计终结后实施移交。有工作业务接收单位的,向工作业务接收单位移交,工作业务接收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没有工作业务接收单位的,向局档案室移交。移交时要有完备的案卷目录和移交清册。

  (六)其他应归档材料

  局机关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出刊的对全局工作有直接联系的书报杂志、简报、制度汇编等,应当留出一份移交存档。变更名称或撤销机构的原有印章,应及时交局办公室行文作废后向局档案室移交。具有存档价值的声像、新闻照片、电子文件等,应在形成之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以单位名义获奖或获赠的奖杯、奖章、锦旗、奖状、荣誉证书、资质证书、题字、书画等,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摆放、悬挂外,应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为了做好应归档材料的收集与移交工作,各单位还需实行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通报制度。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档案室通报重大事项、重大活动信息,以便于监督指导材料归档。

  五、档案室内业管理

  档案室内业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实体,是档案工作为企业各方面工作服务的最关键环节。

  应归档材料移交进档案室后,档案人员要及时进行整理鉴定、分类立卷、编号上架,并要编制出完整的案卷或归档文件目录,使之整洁、条理、规范化。有条件的,还应积极做好编目和编研工作,推进现代化管理方法的应用。

  要按照规定范围控制档案库房的温度和湿度,认真做好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工作,保证供电、供水、供暖设施的完好。

  六、档案借阅利用

  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各级档案室提供档案借阅利用时须在认真执行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借阅手续,方便工作查考。

  1.借阅密级较高的档案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如各种会议记录、未以文件形式发出的会议纪要,纪检监察工作案卷,各种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审计报告、统计报表,各类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和人事档案等。

  本单位本专业人员借阅上述档案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并需限定阅览地点和时间,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因特殊原因需要带出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

  2.本单位人员借阅一般密级的档案须先行登记,由档案人员视情况处理。

  3.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并须经立档单位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4.各类档案借阅的时间根据需要而定,用完及时归还,不得长期借用,更不得据为己有。

  5.借阅档案者须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出现火焚、潮湿、虫蛀、鼠咬、撕页、涂抹、勾画、污染、破损、抽换、转借和丢失的情况,不得让与查考工作无关的人员阅览,更不得造成失、泄密。

  6.工作调动人员须将借用的档案归还后再办理调动手续。

  7.除特殊情况外职工档案一般不得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查阅,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8.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9.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查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10.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七、档案销毁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按规定程序适时销毁。

  1.永久保管的档案不得销毁。

  2.销毁长期、短期保管的文书、科技档案,须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按类别编制文书、科技档案销毁清册,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3.销毁长期、短期保管的会计档案,须由档案室和财务部门共同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请示上一级档案、财务机构批准。

  4.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时,要对待销毁的档案逐件鉴定审核,不能单纯以立卷时划定的保管期限为依据。对尚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和科技资料,应重新组卷,划定适宜的保管期限继续保管。对会计档案中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反映项目正在建设期间的已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5.销毁档案时须派专人监销。文书档案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监销;科技档案由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监销;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监销。销毁前,监销人员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档案销毁清册及相关的请示、批复、报告须立卷归档,永久保管。

  6.销毁实物档案和特殊载体的档案亦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八、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集中管理档案的;

  2.不按规定范围和时限移交、接收应归档材料的;

  3.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室移交的;

  4.擅自扩大档案限制利用范围,造成失、泄密的;

  5.因疏于防范和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

  6.遗弃或擅自销毁档案的;

  7.涂改、伪造档案的;

  8.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以档案牟利的;

  9.拒绝、阻碍档案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九、组织领导

  局档案室主管领导对全局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职责。局档案室对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档案工作负有业务指导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单位应确定一名副职领导负责档案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档案归集、上报工作。

  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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