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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林业局林地承包经营管理规定

时间:2016-03-09         浏览量:2036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管理,规范林地承包经营行为,维护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经济发展和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局施业区内的林地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

  所称林地承包经营是指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有偿、有期限使用方式,将局施业区内的林地发包给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林地承包经营人收取承包费的行为。

  第四条 林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协商、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承包经营活动;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局职工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严禁改变林地用途;

  (四)要保护林地上原有林木等植物,保持原有生态系统。

  (五)承包方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林业经营能力。

  第五条 临江林业局负责本辖区内林地的承包经营管理工作,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对林地上的林木享有依法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条 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负责对本局施业区内林地实施发包及后续管理工作,包括承包合同的执行,建立、健全林地承包合同档案。局森林资源管护中心负责对本局施业区内林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并规范林地承包管理行为。所在林场负责对施业区内林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第七条 林地承包类型:

  (一)林参间作

  1.适宜地类:宜林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

  2. 条件:林参间作地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包未经批准的林地进行林参间作。林参间作地由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按市场价组织定价发包。种植人参经营者,须开具《使用林地许可证》并与局签订《林参间作合同》。承包经营者需向所在林场交纳造林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0000元/公顷/年(或同等价值的抵押物)。经批准的林参间作用地,要在现地树立公示牌,注明四至界限、审批机关、面积、间作树种、间作期限、管护责任人等内容。

  3.面积:经营面积以现地核查面积为准。现地核查由局森林资源管护中心、林场及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共同完成。

  4.经营期限:林参间作用地自批复采伐之日起使用期限为四年,起参后要按规定到所在林场登记备案。

  (二)家参野植

  1、适宜地类:全局施业区内的林地。

  2.条件:由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进行发包,交费标准按《临江林业局发展自营经济林地发包实施方案》执行。严禁在承包区域内进行整地,只许点播或穴植。承包经营人须与局签订《家参野植承包经营合同》,并向所在林场交纳植被恢复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0元/公顷/年。

  3.面积: 2—5公顷。

  4.经营期限:10-20年。

  (三)中草药种植

  1、适宜地类:全局施业区内的商品林、国家二、三级公益林的林冠下林地和起参后的林地。

  2.条件:由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进行发包,交费标准按《临江林业局发展自营经济林地发包实施方案》执行。在承包区域严禁整地,只许点播或穴栽。须与局签订《中草药种植合同》,并向所在林场交纳还林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元/公顷/年。

  3.面积: 2—5公顷。

  4.经营期限:5-6年。

  (四)红松籽采集

  1、适宜地类:全局施业区内的人工红松林、天然红松阔叶混交林、天然阔叶红松混交林。

  2.条件:由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根据《临江林业局红松籽竞价方案》(简称《方案》)的规定组织公开竞价进行发包。发包对象仅限于临江林业局职工(包括在职职工、买断职工、退休职工)。承包经营人须与局签订《红松籽竞价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区域管护保证金标准按《方案》规定执行。

  3.面积:承包面积以竞价公布的面积(2008年森林资源档案数据)为准。

  4.经营期限:5年。

  (五)林蛙养殖

  1、适宜地类:适用于全局主要水源并可实施林蛙养殖的地类。

  2.条件:根据《临江林业局沟系承包方案》的规定,由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实施发包,发包对象仅限于临江林业局职工(包括在职职工、买断职工、退休职工)。承包经营人须与局签订《自营经济沟系承包合同》,并向所在林场交纳承包区域管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100元/公顷/年。严禁私自转让。如确需转让承包区域,需到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过户并重新办理合同。养殖户不得擅自新挖或扩大孵化池、变态池、越冬池,建简易看护房需向所在林场提出申请,林场监督其搭建,看护房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3.面积:每个养殖户的经营实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40公顷(有效河长1公里)。

  4.经营期限:10年。

  (六)山野菜集约经营

  1、适宜地类:全局施业区内有山野菜集中分布的林地。

  2.条件:由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实施发包,交费标准按《临江林业局发展自营经济林地发包实施方案》执行。可在承包区域内实施人工播种或移植。发包对象仅限于临江林业局职工(包括在职职工、买断职工、退休职工)。承包经营人须与局签订《山野菜集约经营合同》,并向所在林场交纳承包区域管护保证金,保证金标准100元/公顷/年。

  3.面积: 10-20公顷。

  4.经营期限:10年。

  (七)食用菌培殖

  1、适宜地类:只限于商品林林地。

  2.条件:由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实施发包,交费标准按《临江林业局发展自营经济林地发包实施方案》执行。发包对象仅限于临江林业局职工(包括在职职工、买断职工、退休职工)。承包经营人须与局签订《食用菌培殖合同》,并向所在林场交纳承包区域管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100元/公顷/年。

  3.面积: 1-5公顷。

  4.经营期限:3年。

  (八)绿化苗木培育

  1、适宜地类:清理回收的林地、参后地及高压线下的林地。

  2.条件:清理回收的林地由局森林资源管护中心签订《清理回收林地承包协议》。参后地及高压线下的林地由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实施发包。发包对象仅限于临江林业局职工(包括在职职工、买断职工、退休职工)。承包经营人须与局签订《绿化苗木培育合同》,并向所在林场交纳返还苗木保证金,保证金金额300元/公顷/年。参后地承包栽植的绿化苗木,其树种不得于原树种相同。

  3.面积: 1-20公顷。

  4.经营期限:10年。

  (九)经济林培育

  1、适宜地类:清理回收的林地。

  2.条件:由局森林资源管护中心签订《清理回收林地承包协议》,栽植经济树种,并向所在林场交纳承包区域管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100元/公顷/年。

  3.面积: 1-20公顷。

  4.经营期限:10-20年。

  (十)家畜(禽)养殖

  1、适宜地类:我局施业区内的商品林中的成熟林和过熟林(承包区周边1000米之内不可有未成林造林地)。

  2.条件:由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发包,交费标准按《临江林业局发展自营经济林地发包实施方案》执行。发包对象仅限于临江林业局职工(包括在职职工、买断职工、退休职工)。大型家畜每头放养面积不少于1公顷。承包经营人与局签订《家畜(禽)养殖经营合同》,并向所在林场交纳承包区域管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300元/公顷/年。

  3.面积:10-100公顷。

  4.经营期限:3年。

  第八条 林地承包经营的审批程序

  (一)承包经营人向所在林场提出用地申请。

  (二)林场现地查验后填写《使用林地申请书》。

  (三)报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审核。

  (四)缴纳费用后,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与承包经营人签订各类林地承包合同。

  第九条 林地承包经营管理:

  (一)合同管理: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与承包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一式5份,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森林资源管护中心、森林培育中心、所在林场及承包经营者各执一份。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设专人管理合同档案。

  (二)现场管理:根据合同的约定,所在林场负责日常现场管理。局森林特产开发公司需每年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以文件形式向各部门通报检查及档案更新情况。

  (三)检查验收:合同期满,所在林场对其苗木保存率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局森林资源管护中心提交局级验收申请。

  (四)返还保证金。承包经营人凭局级验收合格书到所在林场领取保证金。

  第十条 承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承包林地中非法开垦或从事非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林地资源遭到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林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经营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原合同废止并一律按本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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