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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推动全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中共白山市委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局安委会办公室、局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约见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共同分析并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及局安委会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部门应与参加约谈的部门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安委会主任约谈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死亡1人或一次性重伤3人以上(含3人)及直接经济损失20-30万元工业火灾事故的;
(二)较大以上爆炸品、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
(三)较大事故未按要求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四)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工业火灾事故;
(五)单位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伤一人或一次性轻伤3人以上(含3)人及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工业火灾事故;
(二)发生事故后,未认真吸取教训,认真采取措施,以致事故重复发生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处理,甚至阻挠破坏伪造现场,影响事故调查的。
(四)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被列为“不合格”等次、未按要求完成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和局安委会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
(五)局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由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导致违规作业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局安委会直接要求或局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局安委会审定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局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行业领域等特点,可按工作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启动约谈程序;
(三)局安委会成员部门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会成员部门按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启动约谈程序;
(四)局安委会或局安委会办公室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可责成基层单位和局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为基层单位,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局安委会成员部门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专家对约谈的相关事项进行培训指导;邀请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基层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跟踪督导;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整改情况要进行通报,举一反三,推动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全局公开约谈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六条 局安委会成员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