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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应知应会知识(十六)

时间:2017-04-07         浏览量:2210

  选拔任用干部主要程序

  主要有: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及任职等程序。

  一、动议。党委党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三、考察。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四、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五、任职。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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