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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8-12-27         浏览量:1837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2014年印发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于近日印发实施。《办法》适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监督和管理。

  《办法》明确,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严管疫木、科学安全的原则,以疫木清理为核心,以严格疫木源头管理为根本,科学开展疫情防治。疫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鼓励政府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疫木除治、监测调查等服务,推行专业化绩效承包防治。加强社会化防治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防治市场。

  在疫区管理方面,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普查机制,制定疫情监测普查方案,定期对辖区内的松科植物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和专项普查。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松材线虫病疫情检测鉴定管理办法,明确疫情检测鉴定的机构、程序和有关要求。松材线虫病疫情一经确认,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制定防治方案,开展疫情防治。新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在未划定疫区前应当按照疫区管理。疫情防治实行限期目标制度。疫区和疫点撤销后,应当继续跟踪监测,实施预防性措施,严防疫情反复。

  在疫木管理方面,松材线虫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禁止疫区开展除治性采伐以外的其他疫木采伐活动。除治性采伐以择伐为主,应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集中进行。采伐的疫木必须在山场就地粉碎(削片)或烧毁,实行全过程现场监管。严禁采取套袋熏蒸措施处理疫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疫木粉碎物(削片)利用监管方案,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

  《办法》要求,松材线虫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疫情除治不力、疫木监管不严、疫情发现不及时,以及不按规定报告、通告、公开疫情信息等情形的,应按有关规定追责。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或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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