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林业局领导干部选拔考核任免办法
2016-04-28

为实现我局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优化、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为我局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新版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在后备干部中选拔干部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制度,按照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地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第三条 干部考核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谁推荐谁签字备案的原则;考核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内退坚持企业需要与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局中层干部、后备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

  第二章 后备干部

  第六条 后备干部的范围:作为全局中层干部后备人选而培养的管理干部。

  第七条 后备干部的主要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各项法律、规章和制度,

  (二)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忠诚企业,群众公认,勤奋敬业,务实创新,成绩突出。

  (三)具备担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工作满三年以上,具备从事本单位、本部门业务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八条 选拔要求:

  (一)后备干部按照领导班子正职、副职1:1的数量配备。

  (二)后备干部的年龄结构以中青年干部为主体。作为副职培养的后备干部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45周岁,作为正职培养的后备干部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48周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三)符合班子职能任务的需要,以本单位、部门所从事的主要专业为主,考虑不同特点和不同专业能力的干部合理搭配,同时要明确每位后备干部的培养方向。

  (四)后备干部选拔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正职的后备人选,一般从现任副职(实职)中选拔;第二层次为副职的后备人选,一般从优秀管理干部中选拔。

  第九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程序为基层单位民主推荐、组织部综合考察、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工作每年调整一次,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一条 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有上有下,发现有培养前途,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及时补充,经考核不再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及时调整。

  对有下列情形的后备干部应及时调整,不再作为后备干部管理:

  1、后备干部考核中,经考核和组织评价不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

  2、在干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

  3、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4、有跑官、要官、找人说情、拉票行为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二条 组织部建立后备干部管理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内容包括:局后备干部花名册、后备干部登记表、后备干部考察材料、后备干部学习培训、奖惩情况、工作成果记载等。后备干部日常教育、培养、考核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部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章 干部选拔

  第十三条 选拔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和建设,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理论政策水平、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中坚持原则,团结协作,工作勤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工作成绩突出。

  (四)被选拔的中层干部原则上必须是后备干部。

  (五)选拔为正职领导职务的,须任副职领导职务三年以上;任命为副职领导职务的,须在一般干部岗位三年以上、参加工作五年以上,任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一般干部须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能够独立承担工作的。

  (六)选拔的中层干部要求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原则上年龄男正职不超过48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女正职不超过45周岁,副职不超过43周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七)局机关、直属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延长条件,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仅有一个岗位工作经历的适当延长条件。特别优秀或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四条 选拔程序

  选拔中层干部按照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党委讨论、任用的程序进行。

  (一)动议: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三) 考察: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四)讨论决定: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酝酿无异议时,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五)任职:实行干部任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任用的中层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任期超过四年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专业技术性强的特殊岗位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享受相应工资待遇。辞职、解聘或免职的,不保留中层干部待遇。

  第十八条 干部在任期间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表现进行调整。

  第四章 干部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范围:全局中层干部;全局后备干部人员的考核;其他需要考核的干部。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

  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情况及优缺点,并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包括理想信念、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

  (二)组织领导能力:包括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企业发展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引领职工致富的能力;驾驭、处理复杂问题和维护和谐稳定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包括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班子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情况;坚持原则,坚持改革,开拓创新的意识和科学管理、敢于负责、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包括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实际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包括遵守中央、集团和我局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有关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做财务工作的,还要考察了解财务工作和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程序

  干部考核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考核组。根据考核对象工作岗位及拟任职务的特点和要求,确定考核组成员。考核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由组织部门的领导带队进行。

  (二)同考核对象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核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按照干部考核工作方案,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进行全面深入的考核;

  (四)全面综合分析考核情况,提出干部调整任用或列入后备干部的意见建议,并同考核对象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考核组向局党委报告考核情况,提出干部任免或列入后备干部的意见建议。对经考核比较成熟的、有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不具备条件、不能继续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形成调整意见。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跟踪考核方式进行。

  (一)考核干部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不同岗位、不同层次和不同级别干部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专项调查、同考核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二)实行多种考核方法的综合运用。在干部考核中,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将组织专项调查;核实考核对象某些方面的具体工作情况,将进行实地考核,访问群众,了解情况;了解有关经济活动情况,将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了解考核对象的理论水平和知识水平,还将采取笔试、面试的方法。

  (三)进一步扩大考核参与范围。要进一步扩大干部群众的参与面。考核组在进行个别谈话时,凡10人以下单位的所有人员都要进行个别谈话;20人以下单位的个别谈话人员不少于一半;20人以上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后,分别从机关管理人员、班组长、普通员工中选择2-3人进行个别谈话。考核对象在现单位工作时间不长的,还可以到其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参加个别谈话和民主评议的人员,由考核组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

  (四)拓展考察空间,深入了解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深入考察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考察其“生活圈”,主要是“五看”:即看生活作风是否正派,家庭关系是否和睦,经济状况是否正常,邻里关系是否融洽,业余爱好是否健康。考察其“社交圈”,主要是“三看”:即看其交友择友中表现出的社会观念,看其社交活动中表现出的社会责任,看其社会活动中表现出的社会公德。

  第二十三条 考核材料

  干部考核结束后,要形成干部考核材料和明确的考核评价意见。干部考核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等的情况。

  干部考核材料力求写实,语言要精练,用词表达要准确。介绍干部的政绩要实事求是,不夸张、不拔高。反映干部的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不要用模棱两可、含义不确切的语言。对考核材料中不便写入的问题,要弄清具体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

  第二十四条 考核纪律

  干部考核坚持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干部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组成员要团结协作,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遵守保密纪律。对考核人员未按规定提出考核回避,或考察中不按程序和原则办事,考核不准、不细、不深或不能如实反映问题情况,造成用人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免职内退

  第二十五条 免职条件

  (一)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二)干部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

  (三)由于出国、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

  (四)擅自离开现任岗位,且时间超过三个月者。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六条 内退条件

  (一)主任科员以上管理干部,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以出生年月日为准),由于年龄因素,局将免去原任职务。自愿内部退休的,可办理内退手续执行内退干部工资标准。

  (二)主任科员以下的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2周岁,由于年龄因素,局不再任用,需办理内退手续。

  (三)因病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工作,经医生诊断难以恢复健康工作状态的管理干部,必须办理内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内退待遇

  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以上的管理干部,自愿办理内部退休的,自内退之日起,享受一年在岗相应职务工资待遇,但不再计发奖金。一年后执行内退工资标准。干部内退工资标准为:在岗相应职务工资的85%。

  第二十八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2011年制定的《临江林业局领导干部选拔考核任免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吉林森工临江林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439-5056111